美國生活點滴-42
從風流才子到一代高僧-李叔同心境的轉變(7)
民國風煙裡,弘一法師是活得最恣意瀟灑的一個,雖然人命玩不過時代,可他是唯一一個不必為生活奔波所苦,不必為時局艱難所限,不必蠅營狗苟於亂世的人。日本入侵華期間,他還寫下「念佛不忘救國,救國必須念佛」。
弘一回頭,仿若年少時,母親含笑立在門口,招手輕喚:三郎,回家啦。傳說弘一法師吉祥圓寂,右肋而臥,神態甚是安詳,令人不勝景仰。火化時,眾人均看到棺內有多色猛烈火光在閃爍,檢出舍利子一千八百餘顆,舍利塊六百顆。關於舍利的傳言不知真假,只知他這樣的人,世間罕有。
李氏家族認為元配俞氏,一生勤勉賢惠,為李家綿延香火,當她過世時,弘一法師無論如何都應該回家送俗世的妻子最後一程。但報喪的書信傳到杭州,弘一正在慶福寺編著《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》。無常的是,那時趕上京綏鐵路工人大罷工,杭州到天津的交通被阻斷,弘一沒有成行,繼續編寫他的佛學著作。俞氏淒涼入土,獨守空房了一世,死後仍要「獨居一穴」。而日本女子,為她守活寡24年,他圓寂後,再加54年,其壽終為106,總共78個年頭都在守寡,而兩次婚姻在法律上皆存在,真是情何以堪? 尤其令淑子不滿的是,日本和尚,可以娶妻生子,在中國則不能,基督教牧師也可以成家。另依中國佛教戒律規定:和尚可以還俗數次,尼姑則限一次,恐又是另類的性別歧視(sex discrimination) 吧!
最後,編者以世俗凡人之覌點,來評論李叔同之出家、遁入佛門行為之合法性。若依現代家庭法(FAMILY LAW) ,他恐觸犯了下列罪行:
1) 重婚罪。第一次婚姻約17歲時依母、兄之命,媒妁之言而成親,婚姻合法成立。迄其往生,姻約未除。第二次婚姻在日本舉行,有留學生好友見証,亦屬有效,直到死亡,姻約仍然有效。依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237條 (重婚罪) :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;其相婚者亦同。依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但他確事先並未告知春山淑子,故恐另涉及:
2)
欺騙、隱瞞罪。
3) 親屬遺棄罪。查其出家後,即無固定收入,無法養育兩戶妻小共六人(大、二房各三名) 以當時風俗習慣,或以「三妻四妾」風氣,見怪不怪,但遺棄罪必然成立。且遺棄時間長達24年之久。
鑒於民國初年社會上,重男輕女風氣之風俗與習慣,—、二兩項罪名或可諒解(forgivable),但親屬遺棄罪,恐不得免除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93條,遺棄罪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。但依美國兒童遺棄法(Child abandonment laws)-有些州以輕罪處罰,有些州則以重罪開罰,因此罰則不盡相同,從2仟美元罰鍰到五年有期徒刑,再加$125,000元罰金。
(Child abandonment is illegal in the United
States, but some states consider it to be a felony offense, while others
categorize it as a misdemeanor, so punishments range from a $2,000 fine to up
to five years in prison and a $125,000 penalty.) 出家修行固然受社會接受與尊重,但涉及刑法,恐應承擔罪刑及罪罰。
中國自抗戰開始全民逃難,勝利後,政權易主,共產黨宣揚無神論,崇拜馬列主義思想、迫害所有宗教。故真正佛教的發展是在臺灣,可惜大都把重點放在,吸收信眾、寺廟建築在海內外的擴展、美化建築等,如佛光山、中台禪寺、慈濟等,以印證臺灣人民生活水準的提高,臺灣本島及海外佛教院舍之增加,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在世人面前,其豪華程度不輸天主教和基督教。而佛教僧侣生活水平之大幅提高,與李叔同所處,篤信律宗的時代相比,簡直不可同日而已,而似同李叔同的苦行和修練,更難得一見。
【附後】
據記載,1918年出家前,李叔同曾將他的油畫作品二三十幅,寄贈於北京美術學校(中央美術學院的前身)。很遺憾,遺失了。1967年,偶然在堆放雜物的倉庫中發現了李叔同的《出浴裸女》。作為僅存的一副畫作,《出浴裸女》竟成為中國中央美術學院鎮館之寶。
少女出浴(春山淑子)
全文完。謝謝觀賞。
Justin
Lai 編
08/29/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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