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對海外詐騙案的看法】-Scam?Scam?
台灣詐騙集團『行遍』全球,中國受害程度遠勝台灣,台灣司法辨不了,最多以詐欺罪輕罪發落。但此事激起大陸公憤,依大陸刑責可處無期徒刑,與台灣量刑標準相差甚遠。至於台灣人在海外犯罪,何方有權引渡回台? 依兩岸簽署引渡條款,大陸無權『辦人』,但台灣『無能』,大陸若配合台灣,恐無法平息大陸同胞之怒。因此中國怒嗆:『詐騙大陸人金額已逾一億多元人民幣,被害人或跳樓或自殺,屢有所聞,到底誰才是受害人,台灣人? 大陸人? 』現在讓你我平心靜氣來看本案:
a. 台灣詐欺集團(gangs of fraudulence) 確令人厭惡,生活在台灣的人無不深惡痛絕,但警覺意識已提高,可能台灣人的錢財也「被詐」得差不多了,現在『出口』轉外銷,並遍及全球,惡名昭影。君不見蔣經國時代風行的『大家樂』簽賭,全台為之瘋狂。據聞蔣氏垂詢李登輝副總統,全台共有多少人簽注,李答曰:『只有兩人未簽』,『誰? 』蔣再問,李答,『你我二人 』! 故以前的ROC(Republic of China),曾有外國雜誌諷刺為,Republic of Casino(賭博王國) ,如今或可再易名為Republic of Cheaters (詐騙王國) 吧!
當年大家樂簽賭
b. 此種案件不論在肯亞、馬來西亞或其他國家設置的無線網路詐騙集團(scams),是台灣、大陸兩地「同胞」有志一同,『合夥經營』,套句英文叫 Joint Venture。如今事情Biak Kang(東窗事發) ,大陸公安人員浩浩蕩蕩赴國外抓人,全送大陸候審,消息傳來,台灣瞪眼,朝野共憤,台灣法務部雖派高階人士赴大陸交涉,擬帶回人犯,但大陸不給面子,灰頭土臉而歸。
c. 若依兩案對等原則,因身分不同,應各自帶回嫌犯審判,但大陸堅持,受害人全屬中國大陸人,又對使用詐騙器材所在國(即犯案地點) 與台灣並無邦交,且這些國家與中共建交時,均同意承認(recognize)或認知(acknowledge)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,因此案發後,不得不同意讓大陸帶回人犯,而『未考慮』犯案人之國籍,即所持護照為中國或台灣。
無力的訴求?
d. 這是兩岸的爭執,大陸以『一國兩制,五十年不變』的承諾,已受到嚴重考驗。《香港人這幾年終於覺悟,老鄧(小平) 所言不實,但為時已晚》。對台灣,中國既然強調「九二共識」,即應遵守其精神,在所謂『兩岸統一』之前,雙方各自表述(ROC或PRC),也各有不同的制度,理應互相尊重。然而中國未照會台灣之前,即擅行押回人犯。此例一開,今後凡涉及兩岸在「第三地」犯罪者,嫌犯均由大陸自行帶回偵辦。姑不論犯罪量刑的輕重,台灣已喪失司法管轄權 (jurisdiction) ,台灣政府無法照顧旅居海外的台灣人,這是對台灣極不公平之處,也是今後台灣應認真考慮的兩岸關係「協商」的重點之一。
讓我們再回顧過去從1980年代這2000年代中,台胞赴大陸投資或設廠所受之『不公平待遇』與損失:
1) 早期設廠,有所謂獨資(台灣資金) 與合資兩種;前者掌控權雖在台方,但須面對各種來自大陸各方面的刁難,包括公安找碴及稅務機關的肆意查稅、挑剔等。後者雖美名為合資,但台資出資金與工廠設備,而大陸僅出土地,組成51%(台方) 及49%(大陸) 的合夥關係(partnership) 。但當時大陸尚缺土地評估(appraisal) 制度,因此地價是大陸『說了算』,台商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,另台商還須承擔合夥人的蓄意剝削及不當的人事安排等。當年的所謂『三減四免』的優惠政策,如今無一蕩存。
2) 幾年後許多投資工廠,或因不景氣,或人為因素,幸運的有些人撤離、或搬遷至越南、或東南亞其他國家,倒霉的,整個廠被吞掉,血本無歸,能留一條老命,「三更半夜」脫逃的還好,更糟的,有些人連命都賠掉,其財產與資金的損失,何嘗「千萬倍」於目前詐騙案所得之金額? 例如台中以前有『鞋業王國』之稱,後來一窩蜂遷廠至大陸投資,如今尚存者寥寥無幾,財產損失無法估計。
在福建受害的台商 『無三小路用-futile allegation』的抗爭?
3) 有些台商傾家蕩產,轉向大陸投資,應了前民進黨主席-許信良先生的呼籲與號召-『西進大陸』,台商損失的不僅資本,也喪失『技術』。例如,赴雲南投資種植蘭花,到閩、廣沿海製作「冥紙-紙錢」並傳導技術,今天台灣人中下層商人逢年過節及每月初一、十五拜拜用的冥(銀) 紙和焚香,80%來自大陸,台灣修建大小廟宇所用的神柱與雕刻,全改由大陸進口。今天台灣人『詐騙術』,日新月異,百尺竿頭,發展有餘,『轉授』大陸同胞分享,有何不可?
4) 台商投資前幾年曾獲小利,也沾沾自喜,但曾幾何時,而今一落千丈,回不了台灣的一些人只好留在大陸,成為所謂的『台流』(滯留的流民),目前生活靠台胞接濟,因無臉見『台灣父老』。加害台商的可能是大陸的一些單位、國營企業、公安、稅務等。這是台商單打獨鬥的惡果,部分咎由自取,部分緣由大陸的惡質文化-蓄意侵佔。
淪落大陸街頭的「台流」-網路
5) 請問遭受如此重大損失的台商能向誰苦訴? 受害者返台後連氣也不敢吭,台灣司法部何德何能,敢派人去『抓人』? 台灣海基會能做什麼? 倒是前幾任董事長,受大陸關愛與照顧,大撈一筆後,鞠躬下台,也忘了海基會所司何事。
總之,
1) 兩岸「分治」已逾一甲子(60年) ,任何一方之統治權未及另一方,乃不爭事實,為何台灣人在海外犯罪,中方有權擄人偵辦? 既然中方缺少對台治權,豈能片面主張擁有兩地之司法管轄權?強行押走台灣人犯應屬強盜的野蠻行為,也與「國際私法」無據。
2) 今日受害人,姑認定全為大陸人,但加害人則為聯手的兩岸犯罪集團,犯罪地點不在大陸,且詐欺並非重罪,不至殺頭之惡,何妨各自偵辦、定罪,以尊重各自的司法權,更不傷兩岸和氣。
3) 你貪小財,別人騙你的大錢,這是人性的弱點,古今皆然。至於兩岸司法權歸誰? 自古『強權就是公理』(Might is right) ,形勢比人強,確不無道理。尚且台灣政府本身無能,人民又能怎樣?
1) 兩岸「分治」已逾一甲子(60年) ,任何一方之統治權未及另一方,乃不爭事實,為何台灣人在海外犯罪,中方有權擄人偵辦? 既然中方缺少對台治權,豈能片面主張擁有兩地之司法管轄權?強行押走台灣人犯應屬強盜的野蠻行為,也與「國際私法」無據。
2) 今日受害人,姑認定全為大陸人,但加害人則為聯手的兩岸犯罪集團,犯罪地點不在大陸,且詐欺並非重罪,不至殺頭之惡,何妨各自偵辦、定罪,以尊重各自的司法權,更不傷兩岸和氣。
3) 你貪小財,別人騙你的大錢,這是人性的弱點,古今皆然。至於兩岸司法權歸誰? 自古『強權就是公理』(Might is right) ,形勢比人強,確不無道理。尚且台灣政府本身無能,人民又能怎樣?
Justin Lai (賴正雄) 寫於美國
05/09/20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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