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dnesday, May 4, 2016

四年的台大生活 (4-2)

四年的台大生活 (4-2)
In Retrospect of My College Life
    『校園感情糾紛』之補述

本回憶錄第四部分登出一段時間之後,突接某同學寄來洋洋灑灑的一篇長文,他自稱是『四年的台大生活 (4)』一文中提及的本班某兩位男同學,在校園打架其中的一位(以下簡稱同學AA君,另一位男生姑且叫同學BB君,而其中之女生就叫F.C. (Female Classmate) A君對本人所述有關當年打架一事有若干更正、補充與看法如下:(B君之看法等候中)

1)     打架發生時間發生於大三上(而非大一升大二)- 在此特予更正。

2)     『打架的原因:远因是彼此看不顺眼 触发的近因是 打架的一方几天前到我们寝室,(其他室友许XX和赖XX应该都在场),夸夸其谈,大谈他和一位女同学怎么怎么最私的私事。
【註】:
遠因:作者已在文中提及,近因則事隔太久已無印象。(正等待B君之回應)

3)     『这样的私事是可以这么喧嚷的吗? 难道是猎物有获   XXX, XXXXXX三位同學與B君是死党哥们,你们私下里吹牛就得了, 为何要在外人(A)还有其他同室(同學)前大声宣嚷呢? 几个可能,第一,把本人(A)当哥们/死党,可能吗?  第二,他不把本人(A)看在眼里,可以任意在本人前面说事,第三,他就是冲这本人(A)来的, (B)做了,你怎么样!!!” 可以想见 B君的结论是怎么下的----不把我 (A) 看在眼里//有意冲着我来,皆不可忍!!!
     【註】:
    把女同學講作是『獵物』,恐有失敬之處。男生在其他同學前面炫耀自己的『成功艷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運』,極為平常,反正吹牛,抬高身價,但聽者難免有酸葡萄之心,自尊心也受創,又因        彼此利害衝突,更加難受,應可理解。至於B君不把A君看在眼里尚待證實。

4)     打架時『若非某同學兼打架的裁判正巧在,也不会发生。(因为他可以保证凶器不会出现)。但是,并非两位男生互不退让,架也不是用来决定谁该退出这场{三角恋爱}"。』
         【註】:
AB兩君之打架糾紛純因同時喜歡F.C. (某女同學) 而引起。有如其他同學之看法-《兩者的衝突打架乃肇因於『爭風吃醋』》。而單方面的說詞或辯解,僅在証明其行為之正當性(justify) 。據瞭解A, B兩君仍事先同意,擔任裁判的同學是否自告奮勇,或受雙方之託,挺身而出,擬再求證B君,方能定論。

5)     *打架細節: (下列『 』所述各節乃直接引用當事人之一的原文)

『打架其实很快就解决。 流氓(B)虽是舞王/台球王,打起架来却是银样腊抢头,经不起打。 两下子就被打趴在地,整个身子趴在地上,脸朝地。 我压在他身上,拳头朝他脸上打,因为他的脸朝下,拳头要从下往上打不顺手,还要压住他不让翻身,所以不能尽情打,不过也打得够了 等到他终于爬起,我觉得算了,又要把他打倒,再毒打一顿,没必要。就跟他说,随时奉陪。』
【註】:
從上述A君自述之細節看,B君非其對手,但對同班同學『打得够了,確也未免過份,毫無『拳下留情』之意,未見君子之爭的風度,但見其『兇狠』之態,遑論同學之間之友愛。A君當時可否想到- 萬一不慎,打出人命,如何善了? 果真如此,B君或一命嗚呼,A君以後命運可能重新改寫? 一時爭風,惹出人命,真有此必要?

6)     『若是尊重这位女生(准妻子),为两人前途着想,B君会这麽呱呱叫吗? 我的感觉是此人不存好心,以作践()女人为荣,把女人当猎物/玩物游戏一场而已』。
     【註】:
    A君主觀認為該女同學(F.C.) B君之『准妻子,不知是打架前才發覺,還是打架後才知       道? C.C. 之關係比你更密切,A君就該知『趣』而退,台語謂『摸摸鼻子走路』。若是事           後才知,也應念同學之情份,祝福別人。
      又把女同學當作『被作賤』、『被當獵物/玩物』,確實有『鄙視』女同學之嫌。若A君明         知F.C. 喜歡作賤自己,卻仍喜與此類『女生』來往,A君之高尚人格何在?

7)     『说了半天都不到要点,没到心里深处。 根据上面说法,A君只是旁听,为一位素昧平生的女同学抱不平……
【註】:
按:該女同學應非『素昧平生』,A君與其認識並交往,絕非短時間。

8)     『简单的说,我当时失恋;  而我在此前曾经和谐来往的同学,没有彼此成为对象,甚至没有成为准对象----假使有所谓准对象的话。 在我浪费时机或曰没有把握因缘之后,发生了这女同学和我不喜之人(B)的关系。 悔恨交加。触发我打架出气的冲动,这些已经说了。 这里要说的是,我其实很对不起这位女同学 首先,大一时,我们有自然无碍的来往,不能说没有缘分,假使有缘分而我没有追求,自然双方都错失了,失去交往后,此女更有遇人不淑之不幸,我有一半过失。 我要求免罪的理由是:当时我迷恋另一位女孩,不能二心。 我的罪发生在打架以后,只有天知、自己知(她或许有感)』。
《这是对一方好玩,另一方『受害者玩不起的玩意》。 
 【註】:
顯然A君當時腳踏兩條船,無法一心專用,F.C. 明白,而另找對象,無可厚非,B君乘機而入亦屬自然。

該女同學是否有『遇人不淑』之感覺,應是A君片面之想法,按大三時同學們都已成年,正受高等教育,有『辨別好壞人』的判斷能力,且年輕男女相愛,必定是『心甘情願』皆大歡喜,何來受害者之有? B君為『加害人』有失公平。另男女同學何以分出『淑與不淑』? A君說『对不起这位女同学』不知所指何事?

所謂『一方好玩(B?) 另一方『受害者 (F.C.?)玩不起的玩意』,50幾年後用此種措辭指責一方,另外惋惜關鍵人,適當嗎?

A君應檢討自己的一再痛失良機,於獲悉F.C. 離開了B君時,應即挺身向F.C.表示關懷,釋出『愛慕』之意。若A君確有如此做,而F.C. 也接受,應無今日之『悔恨交加』。但倘A君做了,而F.C. 無反應,則屬A君的單戀,何來『對不起』之有?

9)     『此人若善始善终,和这女生结婚,即使以后不合而离,我会觉得 他本心/本意是好的。 当然事非如此。 据赖正雄的臆测他父亲的看法与他不一致  这说得过去吗? B君不是一位叛逆性的青年吗?  终身大事怎么不敢自己做主了』!
【註】:
 A 似乎在責備B君『始亂終棄』,年青人的戀愛並非保證每一對皆能『好情人終成眷屬』。其中原因不可一概不論,本人所得之資訊是否與實情相符,非本人可以掌握,但B君之令先翁待人十分客氣,是具高尚人格之長者,但對子女管教嚴格,也確有很深的『省籍成見』,則是本人親自的體會與觀察。在回憶文中本人故意未提「省籍」兩字,乃避免刺激外省籍同學(F.C.) 的自尊心。

10)  『是否赖正雄要招来一顿好打才能清醒  (相约地点: 台湾----板雄/恒雄;美西----秋霞;美东----鸿翼/景煌-----  赖方可以另请公正人;  时间? 总不能在百年后吧!』

【註】:
本人執筆書寫大學生活回憶,純為『興趣』,內容若有不實之處,同學自可來函更正,倘有欠詳之處,亦歡迎補充。本人也一再強調每人觀點不同,內容自然有異。為保護同學之隱私,不列出真實姓名,但A君發覺本人之觀點不符其個人看法,在『不爽』之餘,竟在信末正式遞下『挑戰書』,命令本人與其對決,地點為台灣、美西與美東三處,公正人也代為指定。

A君在文末之挑戰書中,明列由其指定的共五名之公正人,似乎企圖聯合此五位同學的聲勢以逼本人接受挑戰。本人與此五位從未有過任何不愉快之情事,且迄今仍保持良好互動。A君此舉不無挑撥本人與五位同學間感情之企圖。

A君好勇鬥狠之精神已『坦承並詳列』於其自述的長文中,彼雖逾古稀之齡,但『鬥志』不減當年,令人驚嘆。惟同學或朋友相交,貴在『仁人接物』、『互相敬重』,而非『任意』訴諸武力。另其內容同時轉寄其他數位同學,恐已達『公然恐嚇』之要件。另本人身體健康,頭腦清楚,A君謂本人頭腦『不清醒』,未免武斷,又涉『毀謗』之另一事証。A君得意之餘,恐有失察,特此敬告之。

更令人遺憾的是,所謂的公正人之一,竟發文給其他五位如下:
『打架是生命力的表现。拳打脚踢只是打架的一种形式。与天斗,与地斗,与人斗,其乐无穷,也都是打架。反正这个世界上的强人没有不打架的。

這種公然鼓勵同學『互毆』、『互打』,並對某一造片面聲援的行為,令人難解其動機和目的。

【其他感言】:

1)     本件回憶仍發生於53年之前,彼此記憶容有模糊之處,本人重述之目的無非增加同學回憶的甜蜜,從未指名道姓,故絕無與本件無關的其他同學所言之『揭瘡疤或在傷口上撒鹽』。查男女談情說愛自古即有,失戀乃常見之結果之一,何能因他人偶而提起『失戀往事』就指控為『揭瘡疤』耶?

2)     本人曾向數位其他同學求證,對本案本身及當事人的看法。有人認為大一女生有班上男生喜歡,自己也喜歡該男生,當然喜在心頭,尤其是外貌姣好者。但此類條件較佳者,或許不會就此滿足,而男女生有時也都會有『騎驢找馬』的心態。據與F.C. 同過宿舍的同學透露:她本人常有『好玩且過頭 (indulging herself) 之傾向與行為。另據一位同學告知謂她本人『第一次前往B君之住處,即有留連忘還,不想『離去』之意。是彼自動乎?抑被動乎? 但對此事本人為保護個人隱私,始終隻字未提。

3)     不論原因如何,若因F.C.B君後來之未結連理,而完全怪罪B君也不盡公平,因為當時彼此年青又有『本錢』,大家萍水相逢,倒也無妨,反正好聚好散,何必強求? 但也有所謂『落花流水兩無情』。
4)     A君發出之信函看,始終無法忘情於F. C.,確令人感動。可惜他的痴情並未繼續 (persist) ,他既己知道F.C. B君分手,及後來知道F.C. 第一次婚姻不順遂時,理應窮追不捨,何必至今『痴情空餘恨』?

5)     A君某一好友對打架一事評道『回到您打流氓这件事,替受害者出气,完全是正义感的表现。更何况此处受害者和您彼此之间颇有好感。所以您的打完全站得住脚』
此種評論有『放馬後炮』之嫌。兩造皆是同學,為何意含偏袒地稱另一造為流氓? 又何以知道 (How do you know?) F.C. 僅與A彼此之間有好感而已? 另無他人? 又是否F.C. A訴並請主持公道?

6)     校園內之感情糾紛事件已經歷半世紀以上,大家應心平氣和來回顧,若能一笑置之更好,而非迄今仍有「舊情綿綿」、『積恨難消』之感。

7)     本人敘述事件之事實,並未左袒任何一造,當然事隔多年,彼此棺木恐均已腐朽大半,有必要再爭是非? 如今其中一造以本人所述未符其意而遷怒本人並公然挑戰,令人好笑。羅貫中寫三國演義之序言中稱 是非成敗轉頭空……』,另對曹孟德() ,雖貶多於褒,但未見曹氏後代向羅或其子孫下『戰書』,擬『討回公道』。

8)     台大學生各屆難免有男生因女生而衝突之事件發生,但同班同屆因『爭風』而致相約在校內『互毆』之案例恐怕絕無僅有,1963年這一屆發生的這件事件是偶發事件(incident )或特殊案例(episode)恐見人見智。惟其中某一男生當事人,早已不過問世事,女生似乎難以忘情,她曾致函本人,觸及舊情,而另一男生當事人則義憤填膺,雖事情已過50多個年頭,仍記憶猶新,並頻頻提起『當年勇』,確令人好笑。


Justin Lai (賴正雄

寫於 美國南加州


04/10/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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