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dnesday, December 30, 2015

關於「靈修的話」

關於「靈修的話」

「holy bible」的圖片搜尋結果

前言:
本人於每周日訂期登出的「靈修的話」,乃取材自”Salesian Inspirational Books”.它是一本部分聖經經文之闡釋及簡短之禱告文,內容明確易懂,對基督徒或非基督徒的心靈寄託,均有或多或少的幫助。本人特加以漢譯並登出,分享諸位,尚獲不少好評。因內容來自聖經,而經由信徒體驗,有感而發,故也得到同道者之許多回響。對某局部譯文之正當與否,最近引發一些爭議,為讓同學/讀者明白,希望在此Blogger上略加說明並解釋同學的一些質疑。

本文:
本件爭執起因於對-God()、耶穌之中文代名詞之正確譯法,依某同學主張,應譯為「祂」,其意為祗,即神也。但天主教和部分教會如信義會等強烈主張「三位一體」-Trinity, Father, Son, and Holy Spirits.當然包含聖靈,是否皆應譯為「祂」?

但因本人一直漢譯為「」,持異議者以本人有涉及侮辱,或詆毀耶和華或上帝之意。其實本人無意毀謗任何神祗,蓋「牠」乃包含人以外之其他動物之第三人稱,而「它」僅指無生命之第三者。有趣的是上帝是人嗎? 又中國人勸人勿存害他人之心時,常用「舉頭三尺有神明」,神明應用he, 還是she? el? 還是la? 若譯為「牠」則有通性(common gender) 之義,有何不妥? 當然我們不在討論宗教的存在與否。上帝用「牠」也並無不妥,因「牠」非人非物。既非人,用「他」不宜,又非物,故用「它」也不適。依英文定義,不佔空間者不得稱為物質或普通名詞,故可稱為抽象名詞,既看不見也摸不到,如勇氣(bravery) 等字。但基督徒認「祂」是,因為「祂」是無所不在(omniscient)!! 誰看到了? (Seen by whom?) 心靈看到! (教徒認為)

「靈修的話-18之中譯譯文內,本人雖用「牠」代替一般人用「祂」,但全文毫無一句意含侮辱、輕視 (derogation) 或污穢 (obscene) 上帝或耶和華的字義,也不影響虔誠的靈修之意。反對者擬強扣帽子-侮辱神祗,恐與事實不符。而研讀聖經不在時間長短,而在體會其義之深淺,與實行的程度。自恃凌人,或自以為是地、曲解或誇大地、或諂媚地解釋某段經文,恐非虔誠教徒所應為。至於台端remnantremains之譯法,我尊重,但太肉麻,不敢恭維。請提出拉丁文原文之合理解釋與依据。

按幾十世紀以來,對聖經的看法和解釋(interpretation) 即有不斷爭議(controversy) ,無論天主教或基督教,皆有不同教派之爭。如基督教某些教會不慶祝聖誕節,有的不重視安息日的活動,有的認為一夫多妻制(polygamy) 乃順從神的意旨….. 等等,不一而足。既使如此,在現代社會中也並不影響各自尊重彼此的教會或教派,蓋信仰自由也(freedom of worship)

本人信仰某教會主張,但非盲從,更非神棍。在某「見證者」教會中曾與其他教徒針對耶穌復活(rising from the dead) 一事展開激辯數小時,最後各說各話,默默收場。

某同學自承曾為所屬教會出庭辯論,但不知為何而辯? 若因宗教理論或信仰,則法庭無權裁奪,因事關神學(theology) 或信仰(religion) ,而未涉民、刑兩事,依法並無不合。記得1960年某次路過新生南路,台大運動場對面的信義會教堂時,Clara Jones (外文系教授) 告訴我她正和隔壁鄰居打官司,我嚇了一跳。因鄰居是浸信會,而住有另一老師Josephine Woods (吳友芬) 。我問原因何在? 被告知是土地侵佔糾紛。原來同是傳教士也可因私權而打官司?!

目前對聖經的解釋的版本甚多,包括King James Version, American Standard Version, Contemporary English Bible, Catholic Public Domain Version, Danby Translation,…..etc. 其中原希伯來文中尚有不少爭議之處,何況拉丁文、英文 之譯本。而中文與台語聖經本亦復如是,小時候常唸到不少語意不明之譯本。依可靠消息來源,聖經並非一人所寫,而是集世界智慧者之大成,包含印度及中國等東方哲理等,因此觀點想法或有衝突或矛盾之處,應不足奇。

耶穌乃某一宗教所尊崇之聖人,但並非所有宗教。把「衪」寫成「牠」,並非天條大罪,有人未免太危言聳聽,即使有罪,法官判刑亦要瞭解「犯意」。但有人的口氣竟比ISIS還霸道! 在宗教歷史上基督徒是仁慈的,只有任人凌辱,而不欺壓異教徒。

最後:
1)      本人無意與任何人打筆仗,更無力比拳頭。據理相爭尚無不可,但強詞奪理(groundless remark)則期期以為不可,不但有失風度,且恐傷及同學情誼。

2)      另故意用言詞煽動 (instigation) 或公然挑撥其他同學情感皆屬不智與犯法,尚請有意觸犯者再思。

3)      ”That’s enough” 一句乃本人為息事寧人,對另一同學「不願擴大事端」的一項忠告,並無他意。

4)      經數次交往發現,某同學之理念與本人頗有差距,且渠頻頻發表文章表達,非善意之言詞,顯有不當,背後是否另有高人指點,不得而知。

5)      人人有寫文章的權利,自己若不喜歡別人的觀點,何妨自己動筆分享他人? 但不宜惡意攻擊,所謂「博學者從不矜學」。

6)      此事至此為止。為尊重其個性,即日起已將某同學列入「拒絕來往」之名單中,請勿再寄發任何文件給本人,以免自暴己短,與造成對別人的騷擾 (harassment)

7)      另記得本班1959年錄取台大外文系名單中,不曾發現有「丁英」之名字,此名是否另有其人? 抑或他人假冒?


謹此


Justin Lai 賴正雄

12/30/2015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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