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dnesday, September 25, 2019

(古詩詞-88) 「攤破浣溪沙」

(古詩詞-88) 「攤破浣溪沙」

青鳥不傳雲外信,丁香空結雨中愁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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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話:青鳥無法傳遞遠方思念人的一點消息,而在那綿綿春雨中綻開的丁香花,其花蕾可是一團團結成,如同愁怨一般。

以上出自李璟的詞,全文如下:
手卷真珠上玉鉤,依前春恨鎖重樓。風裡落花誰是主?思悠悠。
青鳥不傳雲外信,丁香空結雨中愁。回首綠波三楚暮,接天流。
作者:李璟 (五代)
916961812日),五代十國時期南唐第二位皇帝,943年嗣位,史稱南唐中主。即位後開始大規模對外用兵,消滅楚、閩二國。他在位時,南唐疆土最大。不過李璟奢侈無度,導致政治腐敗,國力下降。但李璟好讀書,多才藝,常與寵臣韓熙載、馮延巳等飲宴賦詩。他的詞,感情真摯,風格清新,語言不事雕琢,如「小樓吹徹玉笙寒」是流芳千古的名句。961年逝,時年47歲。
賞析
這是一首傷春詞、春恨詞。本詞借抒寫男女之間的悵恨,來表達作者的愁恨與感慨。上片寫重樓春恨,落花無主;下片寫愁腸百結,固不可解。

詞的首句「手卷真珠上玉鉤」是客觀平直的敘述。首句「真珠」二字或作「珠簾」,是舉真珠可包珠簾,舉珠簾不足以包真珠也。前二句委婉、細膩,捲簾本欲觀省景物,借抒懷抱,但既捲之後,依舊春愁浩蕩。可見「鎖」是一種心靈之桎梏,使人欲銷愁而不得。而「春恨」亦非抽象的。「風裡落花誰是主」,風不僅吹落花朵,更將凋零的殘紅吹得四處飛揚,無處歸宿。借此比擬人的身世飄零,孤獨無依。結句「思悠悠」,正是因此而思緒蕭索。
下片從人事著筆,是對春恨的進一步申述,也是「思悠悠」的直接結果。用「青鳥不傳雲外信,丁香空結雨中愁」,點出「春恨」綿綿的緣由。青鳥:傳說曾為西王母傳遞消息給武帝,此句用西王母與漢武帝之典故。這裡指帶信的人;雲外,則指遙遠之處。據說三足的青鳥是西王母的侍者,七月七日那天,漢武帝忽見青鳥飛集殿前,隨後西王母即至。
丁香花又名「百結」,呈十字結狀,比擬繫住人的愁思而不得解脫,如同將惆悵鬱結于千錢情結之中。「丁香結 」指丁香的花蕾,喻指「心結、愁結」,古詩人多用於比喻相思之愁的鬱結不散。如李商隱《代贈》詩中有句:「芭蕉不展丁香結,同向春風各自愁」。而本詞作者李璟之獨創,就在於將丁香結化入雨中的境界,使它象徵心愁的比喻;使丁香花蕾更加悽楚動人,也更加令人憐憫。「青鳥」、「丁香」二句合看又恰是一聯工穩的對仗,一為動物指人事,一為植物指時景,也猶如律詩般的俊語,將思念難解之情,寫得既空靈透脫卻又真摯實在。至此,詞的感情已經濃郁、飽滿。而當手卷真珠上玉鉤之時刻,又是春恨綿綿;「風裡落花無主,青鳥不傳信,丁香空結….」,則使徒然的嚮往更已經成為無望,也是無可逃避的結局。
最後以景語作結:「回首綠波三楚暮,接天流」。楚天日暮,長江接天,似此背景暗示
愁思的深廣。「接天流」三個字讓人想起「問君能有幾多愁,恰似一江春水向東流」。詞中的春恨,有人認為並非這位風流天子,一般的對景抒情之作,可能是在南唐受後周嚴重威脅的情況下,作者借此詞寄託其徨無措的心情。而「青鳥」等句就是憂國之思的寄託。全詞感慨深沉,語言雅潔,如「不傳」「空結」;「雲外信」「雨中愁」描寫得十分情緒化(sentimental)与感傷

以上參考「詩詞解」,尚請指教。

英譯:
The messenger birds do not help carry messages to people far away.
The buds of Lilac flowers twist sorrow in vain in the rain

日譯:
メッセンジャー鳥は遠くの人々にメッセージを伝える助けにはなりません。
ライラックの花のつぼみが雨の中で無駄に悲しみをねじる

Justin Lai 編寫
09/25/2019

Sunday, September 15, 2019

美國生活點滴-21 蔡總統的「博士論文」


美國生活點滴-21-
Who is Lying about Tsai’sThesis? 蔡總統的「博士論文」

最近台灣有些人士質疑總統的博士論文是假的。這是奇怪也令人震驚的消息,對於一些散播「謠言」者總統已正式提告,此事不但轟動全台,且引起海外人士的關切,因為
1)  這是台灣也可能是全球罕見的案例-總統控告平民百姓
2)  被告為三位博士级教授的高級知識份子,包括前台大法律系賀德芬、美國北卡大學林環牆及媒體人彭文正。尤其賀教授是位七老八十的女士,年紀比原告大一輪以上(76?) ,和總統之關係應為「台大校友」,有無師生關係就不得而知。
3)  此事可能對明年總統有很大衝擊
4)  此事之結果可能也會考驗台灣人的民主素養与風度

玆以公正立場來探討本案兩造各所持之理由:
A.     原告
a.  被告之博士論文在其母校本部圖書總館(Senate House Library) 內找不到(not searchable) 但在今年(07/13/2019)以後「卻」開始出現
b.  被告所持畢業証書上副校長之簽名者為Adrian Smith(其任期為2012-18) ,而非被告畢業時(1984)年的副校長
c.   被告最近-(2019/06/28)正式送交的博士論文中竟有六頁不見(missing) ,且文中有数處用鉛筆修改,但未加修正成為正式送件論文,且時間相隔35年。*(查論文應先通過,才頒發學位和證書是基本常識)
d.   原論文精裝本外觀是藍色,2019年送件的卻是黑色
e.   其中一位論文指導教授(supervisor)Mr. Michael Elliot, 經查他僅具學士學位,且其時年紀才30出頭,如何能指導博士生
f.    該校1984年畢業生中,有105人取得博士學位,為何僅原告一人獨缺論文

B.     被告
a.  原畢業証書遺失,2015年才申請補發,故副校長不同人
b.  原畢業學校-倫敦政經學院-LSE,有公函確認蔡是該校畢業生,且畢業証書上蓋有鋼印
c.   倫敦政經學院甚至讚揚蔡氏為傑出校友,於不足兩年時間取得雙學位
d.   聲稱該論文在大英圖書館(The British Library) 的電子檢索系統中卻可找得到。
e.   補發之畢業証書中,副校長不一定与1984年同一人。(按:例如在台灣,1960淡江畢業的校長也許是張建邦先生,1990年補發的校長就不一定是同一人,甚至校名也可能不同,前者可能是淡江英專30年後則叫淡江大學)
*但按英國政經學院(LSE)規定,既使補發之証書亦應与原件完全相同(identical)

*個人看法
1)   原自訂論文之題目-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Safeguard Actions(不公平的貿易習慣和防衛措施) 確實相當吸引人
2)   但論文在英國所有大學卻遍尋不著,有點奇怪。當時1984年代儲存電子複印檔案(electronic copy) 可能不甚普遍,但一般普通影印還是可以辦到,況且被告千里迢迢赴英國名校深造,能取得博士學位乃光宗耀祖之大事,論文正本与畢業証書之正本自應妥善珍藏。
3)   1984年即返台並曾應聘政大及東吳大學擔任教職。此兩大學應審核過其最高學歷之証書正本並存有影本,即使這兩大學均已遺失,台灣教育部也應留有影本。為何未見此三個教育單位出面、或出示影本於眾? 按:台灣教育部檢核應聘者之國外學歷時,均會事先透過外交部轉飭駐外使領館會同查證。另2012年及2016蔡氏兩次均曾參加總統競選登記,其時應曾向中選會檢送學歷證明之正本。故若以上單位能夠出示當時檢送的證件,學歷之真假即無爭執之處,更無訴訟之必要。
4)   蓋有鋼印之畢業証書就非假冒? 不一定。2008年倫敦政經學院曾因,接受非洲利比亞總統-格達費150萬英磅的捐款,出售哲學博士學位予其兒子而經人檢舉,導致副校長辭職的醜聞發生。又據說大陸學歷偽造集團十分猖獗,且仿冒技術高超,任何大學名校的證書均能偽造得唯妙唯肖。有趣的是,目前台灣也有類似利比亞設在該學院的研究機構,是否涉及不法捐款給政經學院? 尚待查證。
5)   合理的懷疑是:原告在1980-81年赴該校深造時,按規定應先修讀哲學碩士MPhil(哲學碩士學位),如果21個月內,表現優異,包括選修科目有「份量」、又能列出擬攻讀法學博士的計劃大綱(abstract) ,並經審核小組通過,才能升級(upgrade) 攻讀博士學位Ph.D.若未獲升級之學生可以申復亦可選擇繼續修完碩士學位,但依蔡之學業記錄(student record)顯示:蔡於198210月提出withdrawal (退選) ,即不擬攻讀法學博士,並列出原因為「財務困難」(financial difficulty) 。合理推論是:她也未修畢哲學碩士,因其志在「法學博士」。果真如此,其身分(status) 應為哲學碩士的中綴生(drop-out) ,對於法學博士學位而言,她也可能尚不夠格為「博士候選人」(candidate) ,因為未具備初步之資格。但不知何故她卻又把申請修課單逕改為法學博士,並加註其現在的題目。
6)     另依該校LSE規定:
a.  取得進修博士學位資格者,須送繳交論文(dissertation-美國) (thesis-英國) 之申請書含論文大綱,經通過後
b.  再送交論文全文審查,同時須註明指導教授(supervisors) 二至三名
c.   経審查通過後,通知口試(oral exams)
d.  口試通過後,正式發文通知並頒授(award)學位与畢業證書
e.   已通過定稿的論文應從新整理再交付學校数份複製本,至少應送一份至英國高等法律研究院(Institute of Advanced Legal Studies)
7)     LSE博士生送審論文之資格限:
a.  須已完成學期註冊者 (registration)
b.  學生限制居住英國? 不一定。少数例外:「學術研究次級委員會主席得准許學生住在英國以外地區」(reside outside the UK during their period of registration.)
*是否原告利用此規定於1984年返回台灣任教,不得而知。
8) 遵照阿扁總統建議:蔡應提出論文,以平息大眾的猜疑,才是上策。
9)   全世界博士論文失而復得(missing & recovered)的案例不多


*本官司結果之預測:
1)   原告撤銷告訴,全案不了了之
事涉複雜的大學修讀學位規定,非一般人所能瞭解。尤其承審法官對國外情形不甚瞭解,能否勝任,值得懷疑。又台灣執政黨干涉司法權案例,層出不窮,能否公平判決,又是疑問。當然如能撤銷,皆大歡喜。但原告信譽破產,撤銷恐絕無可能。
2)     判原告勝訴,即毀謗告訴成立。但本案:
a.  由總統府提出,若起訴,則為公訴罪,又偵查不公開,法官又可依自由心證判決,對被告不利
b.   毀謗官司乃二審定讞,拖上一、二年乃常有案例。
c.    群疑未釋
3)     偵查与判決速度之快慢:可能依2020年大選選情而定
a.  若選情不利執政黨候選人之連任,則可能速判原告勝訴,以挽救執政黨
b.  若選情有利執政黨候選人,則把案子壓一下,俟大選結束後再宣佈偵結
4)     判被告勝訴,即毀謗罪不成立,訟爭之學歷造假確實存在,被告無罪。此種可能出現機率恐怕也不大。因承審法官須預先考量:若蔡繼續連任,則承審法官很快會「無頭路」(失業),日語叫「頭キル」(刣頭) ,任何法官都會慎重。除非2020蔡敗選後,才宣判被告無罪。
5)    LSE-政經學院之立場
a.   據實作證? 很難。因它已公開聲明:蔡有論文及證書。但若維持原供,諸多証據兜不攏
b.   繼續配合原告證詞,恐有傷學院之聲譽,及台、英關係,若被告連任的話,設在該校的台灣研究中心可能被撤,影響對該校的持續贊助

*最後:
若畢業證書与論文俱為真實,就還原告一個公道,將被告處以應得之刑罰。否則(unless otherwise)希望多数台灣人具備道德勇氣,如同1970年代的美國人如何面對水門案的事實,若被告無罪,就予被告無罪的判決。台灣人當總統固然可貴,亦值得珍惜,但總統個人的「誠信」更加難得。而台灣人們所期待的是訴訟兩造皆應秉持良心「說真話」(speaking the truth, the whole truth, nothing but the truth)


Justin Lai寫於美國

09/15/2019